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建立统一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和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适时组织相关机构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制定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置,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会同农业、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对有增雨(雪)、防雹需求的种植业基地、水库库区、旅游景区等领域,根据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森林防火、防尘除霾、净化空气、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需求,合理布设增雨防雹作业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