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工作以及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指导和培训。可以开展以下气象服务:

为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和重点危化企业提供雷电、大风、冰雹等专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指导企业做好防雷、防风、防雹等措施;

为大型矿山企业和采煤影响区管理单位提供暴雨、暴雪、大风等专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指导企业和有关单位做好防洪、防涝等措施;

为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型生态恢复项目、采煤影响区综合治理项目、大伙房水源地保护项目和工业园区提供专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指导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等;

为农业园区、设施农业、粮食产区、林业生产加工企业提供温度、湿度等精细化气象监测数据,做好低温、冰雹、大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指导经营主体和农民做好通风、施肥、用药以及各项防灾减灾等措施。开展农业、林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农业、林业气候资源区划;

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旅游景区等提供温度、湿度、负氧离子含量等精细化气象监测数据,面向游客提供个性化气象预报服务;

利用网络新媒体平台和科普基地、气象台站等,面向市民和学生等群体开展气象知识科普宣传;

(七)根据实际需要,为其他有关单位和法人提供定制化气象信息预报预警服务和防灾减灾工作指导。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