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结合工作性质、特点,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