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人大街道工委。

人大街道工委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