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审核查验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