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及时报送文件资料、建设单位不提供筹备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