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担运行、维修和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