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四十二条有效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