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
(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五)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养护、维修;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