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