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