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
已修改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6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6月10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供热
第三章用热
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用户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和办事程序,供热用热期内安排人员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停止供热可能对用户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供热单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