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燃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燃气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