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