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在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