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居民用户:以计量表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燃气经营者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非居民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