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居民用户:以计量表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燃气经营者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非居民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