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档案,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按照国家有关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在服务营业场所公告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
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供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