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阳殷墟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统筹利用其他相关资金,在安阳殷墟文物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居民迁建、环境治理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通过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安阳殷墟保护资金。

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阳殷墟保护补偿机制,因安阳殷墟保护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安阳殷墟保护经费、相关专项资金以及其他保护资金,按照规定专门用于安阳殷墟保护相关工作,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