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安阳殷墟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展示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上述作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确保安阳殷墟的安全。
在安阳殷墟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安阳殷墟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安阳殷墟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水电气暖等设施损坏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立即抢修,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