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