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公共服务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革命老区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改善革命老区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生活保障,改善中小学寄宿生生活条件,落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鼓励高等院校与革命老区合作共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各类技能培训;鼓励社会资本在革命老区捐资办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