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老区能源、水利、应急、交通运输、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相关规划,并在年度资金安排中给予优先支持。
省级财政应当逐步加大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支持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机场、航道码头、物流工程、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建设。
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溉渠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免除革命老区县级配套资金。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