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挖掘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