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