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在县城道路及两侧、广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等动物或摆放动物尸体及内脏、残肢、皮毛,在市场内用于经营摆放动物尸体及内脏、残肢、皮毛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和残肢。拒不停止或者不清理的,处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