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临时占用县城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