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经批准临时占用县城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