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自治县县城建成区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占用县城道路或住宅小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焚烧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禁止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花纸钱。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占用县城道路或住宅小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焚烧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死者家属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丧事活动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沿途燃放鞭炮,造成噪声扰民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对从车辆内沿途向外抛撒纸花纸钱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