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城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