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洁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