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洁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