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禁止利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对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