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浑江流域内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