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浑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柴草,倾倒、填埋生活垃圾;(二)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三)侵占河道从事餐饮、设置游乐设施;(四)丢弃农药及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五)丢弃、填埋畜禽尸体;(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