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社会组织有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十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

(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

(三)涉外和涉及港、澳、台地区活动;

(四)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