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或者理事中进行分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