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第三章 内部治理第十六条有效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会员或者理事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