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超越开采范围采矿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