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超越开采范围采矿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