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车辆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或者登记挂牌的;违法扣留车辆或者使用被依法扣留车辆的;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交通执法中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违纪行为的。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