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扣留车辆的,应当当场出具扣车凭证,并告知当事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车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