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