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