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设有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内行驶,未设非机动车道和二轮车道的,应当从靠车行道的右侧边缘算起1.5米范围内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行驶受阻不能正常通行时,可以借道行驶,并在通过后迅速驶回原车道。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二轮车等候区或者停止线以外等候放行时,设有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按照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未设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通过未设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慢行或者停车瞭望,应当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车辆应当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车辆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和后位灯。

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应当避让行人。

在人行道上的车辆应当就近驶入车行道。

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驾驶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

不得醉酒驾驶。

禁止加装遮阳遮雨、电瓶、高音喇叭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