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尚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的其他证明、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具体措施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