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下肢残疾证明。

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尚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三个月内依照第一、二款规定申请登记。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