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设置路障或以其他方式阻碍旅游车辆,向游客强制提供服务或勒索钱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在景区(点)及服务区擅自摆摊、圈地、搭建建筑物的,责令限期移除或拆除并恢复原貌。逾期不移除或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代为移除或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其中擅自摆摊并处200元罚款,擅自圈地、搭建建筑物并处2000元罚款;尾随、纠缠、诱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