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族事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业)、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产业发展服务与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