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商业中心、景区(点)、旅游饭店、车站、主要出入口,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自治县旅游形象标识。

旅游景区(点)应当悬挂统一标准的满汉双语宣传牌匾。接待人员应当身着统一标准的满族服装,佩戴自治县旅游形象标识徽章。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