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外保温及外墙装饰,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

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外立面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人或者建筑物管理人、业主、物业使用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确需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保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