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第八条有效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公共供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