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除不得有《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阻挠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