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整理、保存物业相关图纸、档案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