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倒查中涉及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